乌鲁木齐新市区专业的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新市2022-12-28 0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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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邱律师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通过精细化辩护,取得了大量法院无罪判决、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等成果。对各类案件准确把握、定位,法律思路敏捷、善言能辩。为当事人赢得较大的合法利益,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邱律师行事严谨、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处理过多起刑事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如对证人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不敢作证、拒绝作证或作伪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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