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权威的职务犯罪律师费用

乌鲁木齐,达坂城2022-12-28 06:51:07
17 次浏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
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一直以来,邱律师秉持“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取得了“未有一宗当事人不满意投诉”的巨大成就。 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渎职侵权如何赔偿 渎职行为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被侵权的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 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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