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见联系方式
乌鲁木齐,米东2022-12-28 06:36:06
20 次浏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
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刑事辩护:刑事取保候审、刑事会见、代写法律意见书、认罪认罚意见书,通过会见研究证据,分析案情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至今办理多起非法集资类金融案件、电信诈骗财产性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我国刑诉法和其他重要部门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3]
5、《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联系电话:153525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