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经验丰富的死刑辩护律师咨询
乌鲁木齐,达坂城2022-12-25 12: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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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律师
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在处理盗窃罪、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职务侵占罪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成功为上百位委托人达成轻判、缓刑、无罪。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 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 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 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 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 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 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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