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取保候审律师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水磨沟2022-12-22 12:16:03
19 次浏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
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邱律师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通过精细化辩护,取得了大量法院无罪判决、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等成果。对各类案件准确把握、定位,法律思路敏捷、善言能辩。为当事人赢得较大的合法利益,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缓刑,二审再审,减刑假释。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 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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