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屯河区权威的死刑辩护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头屯河2022-12-21 0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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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邱律师
邱石磊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守“执业为民”的宗旨,努力实现委托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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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当天流程
死刑执行当天的程序包括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没有遗言;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 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 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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