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经验丰富的取保候审律师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达坂城2022-12-20 06:41:02
19 次浏览乌鲁木齐刑事律师
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邱律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刑事辩护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
(2)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3)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 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153525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