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2022-12-15 1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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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微信号:15352515008
联系人:邱律师
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坚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体谅当事人的处境,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矛盾点。通过沟通、谈判、协调,并从中发现突破点,另辟蹊径,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在处理盗窃罪、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职务侵占罪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成功为上百位委托人达成轻判、缓刑、无罪。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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